一、2010年1月1日前参加无偿献血的,全血200毫升按1次、300毫升按1.5次、400毫升按2次计算;捐献机采血小板1次,不论单份还是双份,一律按4次计算。
二、2010年1月1日起参加无偿献血的,全血计算方法同上;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单位按1次、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。
三、若累计无偿献血量以毫升为单位统计时,可先依照第一、二条方法折算成献血次数后,按200毫升/次计算。
四、《浙江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〉办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,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,这一条仅适用于献血者及其亲属免交临床用血费用,不作为献血者累计献血量的统计依据。
本计算方法若与《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》规定不一致时,以《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》为准。